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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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收养孤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有:户口簿和身份证;所在单位等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是否具备抚养教育的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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