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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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职工退休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本人的身份证、职工档案、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确认缴费情况和基本信息,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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