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监控化学品以及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其监控化学品达到或者超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应当履行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做好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国际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包括:(一)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供国际视察所需的数据资料,及时回答视察组的问询;(二)确保视察组顺利查看视察任务授权范围内的设施或者区域,配合视察组进行取样和分析;(三)提供视察组及陪同人员所需的工作场所、通讯手段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四)《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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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可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适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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