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监控化学品以及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其监控化学品达到或者超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应当履行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做好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国际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包括:(一)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供国际视察所需的数据资料,及时回答视察组的问询;(二)确保视察组顺利查看视察任务授权范围内的设施或者区域,配合视察组进行取样和分析;(三)提供视察组及陪同人员所需的工作场所、通讯手段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四)《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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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挥发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所有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如你交寄的化工产品未列入“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你必须提供地市以上一级化工产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2、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高根等;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货币等。 3、容易腐烂的物品、各种活的动物(如鲜鱼、鲜肉等)。 4、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等。 5、内置锂电池,化学电池等。
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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