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四)符合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当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社会抚养费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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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3、房屋买卖。 4、纳税义务。 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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