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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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所提出的保证人的相关义务为: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逃避或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保证人必须做到: 监督被保证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到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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