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所以,如果保证人没有尽到保证的的职责,是要被处以罚款或严重的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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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逃避或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保证人必须做到: 监督被保证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到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包括:对被保证人关于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在发现被保证人存在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及时地向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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