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一、如遗失非电子发票按下列规定处理: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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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了该经下列程序补办: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客户回签。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会保存5年,向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补办。
购房发票丢失补办的方式是:1、房屋所有人凭借购房合同和身份证到售楼处找开发商,开发商审核材料无误后,出具发票的存根并加盖所属公司的公章;2、房屋所有人拟好购房发票遗失的声明,并由开发商在当地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并公示10天以上;3、公示期结束以后,房屋所有人携带开发商提供的证明、购房合同、身份证等材料由当所属地税务机关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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