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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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可以给孩子改姓的。但需经双方同意。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变更姓氏的情形: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
离婚后,孩子更改姓名是需要父母同意的,即使孩子归一方抚养,其单方也不可以变更姓氏。通常来说,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过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即使离婚后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私自改掉孩子的姓名,另一方也有权利起诉,要求孩子变回原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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