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如果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其中的一方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在职工探亲假(含路程假)期内,企业应按其在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金额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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