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如果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其中的一方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在职工探亲假(含路程假)期内,企业应按其在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金额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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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探亲假的规定:1、如果是员工想要探望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的,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三十天;2、还没有结婚的员工,每年一次探亲假,二十天或者两年一次探亲假,四十五天;3、已经结婚的员工,四年一次探亲假,二十天。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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