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获批准或者逾期未办理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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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七)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八)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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