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因此如果在缓刑过程中满足我国刑法上述规定的减刑情形时,可以依法进行减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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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法律规定是: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的限制如下: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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