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依据该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据该规定只要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第三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推定本身不考虑该债务是否是为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只要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债务,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取推定制度。依据以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共同经营向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即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对此,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责任。就对外效力(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这是因为: 1、夫妻双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同债务人,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变化,对债权而言,他们都必须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2、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危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就整个民事活动环境而言,这是相对方无法预料也不应该知道的事。因此,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 3、夫妻财产是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由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务的担保,对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应是债务的财产从而构成对该债务的担保。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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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欠银行的贷款,不影响夫妻离婚。对于银行贷款的清偿,应当首先确定贷款的用途以及性质,确定贷款归属于双方还是夫或妻一方债务。如果该笔贷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而负担的,那么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笔贷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那么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债务。属于双方债务的,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仍由双方偿还;属于个人债务的,由债务人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双方也可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夫妻离婚时有债务的,应先确定债务的性质,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的分割可以通过协商来达成一致。属于个人由于造成的债务,债务人则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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