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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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为: 1、法庭宣布开庭; 2、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3、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5、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6、法庭辩论; 7、最后陈述; 8、判决。
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的是刑事诉讼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开庭的程序主要是:1、法庭宣布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看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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