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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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准备阶段。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三)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四)最后陈述阶段。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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