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史大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2年8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涉及罪名10个,涉及违法犯罪事实共30起。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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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对组织领导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3、主观上是故意。具体有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 4、客观方面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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