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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49条的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确立了一裁终局制,虽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仲裁迅速、快捷解决劳动争议的优势。但是,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仲裁裁决难免出现错误和偏差,从而危急仲裁活动的权威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本条专门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确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具有重大意义,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劳动争议仲裁庭公正仲裁案件,监督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会严格审查,如没有4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会撤销仲裁裁决,所以用人单位要慎重的行使该诉权。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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