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解释如下: 1、依照法律签订的集体合同,一般都会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可以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