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除司法所工作人员、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监护人以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在场,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联系原审法官共同进行训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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