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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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第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第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第五,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第六,对身份不明或骑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骑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骑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一律可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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