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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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应该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即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人,以减轻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于通知合同相对人的具体期限,合同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另外需要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及证明机构证明不可抗力确有发生;以及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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