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贷款是用于县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于建造房屋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自建房贷款对象及条件: 年处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借款人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联社的服务辖区之内。 申请农村建房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二)、借款人需提供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能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保证,或能以有效资产作抵(质)押。 (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信用社(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申请农村建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民户籍证明及借款人的结(离)婚证明。 (二)建房贷款的用途证明材料。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抵(质)押物产权等有效证明材料等。 (四)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农村自建房贷款额度: 农村建房贷款的额度应根据自有经营情况、收入水平、信用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建房资金总额的50%。 农村自建房贷款期限: 农村建房贷款的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自身经营情况、收入来源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五年以内。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指导利率,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上浮或下调。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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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年满18-60周岁,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在联社的服务辖区内的我国公民。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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