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事项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事实请求事项的情况说明,理由是请求事项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实践中常见的仲裁请求事项有:一、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四、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五、请求支付赔偿金六、请求支付代通知金七、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八、请求支付加班费九、请求支付工资(差额)十、请求补缴社会保险十一、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费用等 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为例 仲裁请求事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公司在本人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理由: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有特定的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以下情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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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肯定地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表达出来。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法院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功能。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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