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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处罚

2022-05-14 10: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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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4 回复

专业分析: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二)气瓶充装后未封口或者气瓶充装后未标明经营者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的;(三)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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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私拆燃气管道会受到罚款的处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损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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