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律师建议:(1)为保证鉴定公平、公正,【切记切记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并尽可能选择非本市或外省司法鉴定中心或鉴定所进行鉴定;(2)为避免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尽快自行到医院或委托律师复印客观病历(如入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并封存主观病历(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诉讼有风险,能否胜诉取决于代理律师水平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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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早封存病历。病历应当是病情展开的真实记载,应当是供认医疗单位医治办法是不是正确、有无医疗差错的重要根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2.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供应直接的根据。3.留心收集证人证言。当患者和宗族怀疑医治疑问且医疗单位有可以予以否定时,则应留心记载其时在场者或晓得情况者的名字、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办法,既可其时进行取证,也可往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发生医疗纠纷采取下列措施收集证据: 1.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4.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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