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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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招收录用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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