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法院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法院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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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情形有以下七种: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 (4)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5)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6)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7)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以下: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和不符合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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