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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如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等情况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单肢瘫,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情况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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