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可以到双方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非必须到原领证地方办理。 没有新《婚姻法》出台,《婚姻法》也不规范离婚的具体规定。 离婚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办理。(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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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个程序性问题,实质的内容还是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然双方办理了两次婚姻登记,但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主体双方也是相同的,所以,并不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解除了一个婚姻,双方直接也就不再存在婚姻关系了。虽然双方是在日本离婚的,但是只要对离婚证明进行公证认证,在中国同样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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