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是仅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至于哪一方提出的则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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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当月工资、当月的实际出勤天数、以及当月应出勤天数进行计算。比如当月工资是 5000,实际出勤数是 20,因出勤天数是25天,那么当月工资就是5000除以25乘以20等于4000。
在我国劳动者未休年假公司工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休未休期间的工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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