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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二)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三)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一)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三)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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