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办理程序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具有与该殡葬设施建设及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合法资产及经费来源;项目用地及建设须经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申报材料: 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件原件、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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