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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必须报备吗

2022-03-16 1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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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十二条公墓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 各县(市)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建立公益性公墓,须报市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建立经营性公墓,应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让、买卖墓穴。 禁止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及耕地中葬坟。 本规定实施前已在上述地区和市内四区埋葬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知名人士、华侨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葬外,均应根据统一规划,逐步迁出或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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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可以买。公益性公墓由区县民政局批准后,属合法性公墓。可以理解为公益性公墓主动对公墓所在区县外外开展经营活动均属超范围经营行为。经营性公墓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在土地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发改委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严禁预售、炒卖墓位、传销等违规销售活动。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公益性岗位最长聘用三年,到期后便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了。 1、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额度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多数人可获得三年的补贴。 2、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自动离职、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本人不得享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待遇。 3、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扶。 4、为鼓励引导面向基层就业,安徽省将继续组织实施各类基层服务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将负责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政策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相关就业政策措施,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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