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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提起,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其中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申请书一式三份,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表应以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并由申请人签字并注明申请日期。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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