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nn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nnn(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nn(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nn(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nn(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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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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