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工会选派人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管员,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察人员和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监察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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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举报投诉: 1、直接来访,投诉举报的人员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 2、书面来信:请按寄信要求,写清收件人的详细情况,以免误投或丢失。包括:收件人地址、单位、邮政编码等; 3、拨打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统一电话12333; 4、来电或传真举报投诉。可以直接拨打当地公布的举报电话,不知道举报电话的,可通过当地12333或114查询。 来访举报投诉的,要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确保其真实性,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如果能够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请尽可能地提供。如果有5人以上共同举报投诉的,请推选3人作为代表。 劳动监察部门鼓励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了重大线索,还将对首个实名举报的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奖励金,一次性奖金一般为二百至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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