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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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下:举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证明该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举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证明该笔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是第三人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自愿约定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是属于个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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