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针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方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共同财产。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