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策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债转股对象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合理评估对象企业价值,并与企业、企业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协商明确转股价格、转股比例、资产负债重组计划、公司治理安排、经营发展规划、股权退出等事宜,签订债转股协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债转股企业改组改制,并在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税收优惠、股权退出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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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2、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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