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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员工应该享受的权利。按道理如果你入职公司以前已经缴纳了社保的,到了公司工作以后,应当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衔接,将以前自己缴纳的社保转入公司;如果你以前自己缴纳了社保,到了公司工作以后,公司认为你自己已经缴纳了社保,由于社保不能重复缴纳,而你又不愿意将自己缴纳的社保关系转入公司,那么这种情况的责任不在公司而在于你自己;如果你到公司工作以后,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应当主动要求公司为你缴纳社保,如果公司也没有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保的,那你自己按照个人身份来缴纳的社保,可以要求公司为你报销社保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一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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