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一、二款)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4《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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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伤残津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一)治(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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