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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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就业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五、移居境外的;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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