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起诉至法院,属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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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受人退房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 1、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3、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退房。 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 7、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8、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交房时开发商没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证件,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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