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证鉴定公平、公正,切记切记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并尽可能选择非本市或外省司法鉴定中心或鉴定所进行鉴定; (2)为避免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尽快自行到医院或委托律师复印客观病历(如入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并封存主观病历(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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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取证时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等等。
进行司法鉴定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情形,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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