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但是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可以收养。送养人也必须要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今后不再生育的协议,且必须要保证夫妻双方都同意送养,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也同意送养才行。收养人还要与送养人达成相关协议,送养方需要出具同意送养和无力抚养的证明。这种情况,即有父母的孩子,不能送给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只负责抚养那些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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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其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你们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判断是否具备收养条件。
领养孩子所需的条件是:收养人具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手续是: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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