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当事人签订合同很多情况下不是面对面通过书面文本签订的,而是相互之间用传真文本来签约。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相安无事。但是,一旦一方或双方都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仅凭传真件主张认定该事实就显得非常尴尬,必须另外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传真件的特点是一方采用传真方式传真给对方,传真机记录是发送几页(张),无法留下传真的内容;对方收取的也是传真纸。一旦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要证明的原件仅是传真件,未能形成法律意义的证据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审查判断证据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查明案件事实从而进行裁判的关键。仅凭传真件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而且,唯一的传真件做为孤证也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如果使用电子证据,可做为书证使用,其证明力要高于传真件。未知你讲的是何种信息内容,以上提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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