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工伤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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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首先由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仲裁,接受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5日内立案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答辩,仲裁委5日内将答辩书送达仲裁申请人;其次,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再次,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最后,按既定时间开庭,并从受理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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