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针对认购书是否含有合同和合同签订的内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再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沟通协商补签一份书面合同。同时将之前发生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对账凭证等相关单据保留好,以备在诉讼时使用。 若无法补签书面合同的话,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解决: 1、寻找与签订合同有关的物证、书证、人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 2、将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将协商过程及内容记录下来,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录音或录像刻录成光盘以后提交法院。这样才能更加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从整理后的材料中发现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细节。
算是。车辆订购协议算合同,属于预定合同。预定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