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是指在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征缴、运行、发放过程中,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从责任主体来分,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和其他主体责任。 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指用人单位做出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未承担相关法律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不按期缴纳、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拒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执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等公务的法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此外,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还规定了“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员”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用人单位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故劳动者个人不承担形式上的缴费义务,其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明显小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法律责任主要因以下违法行为引发:以欺诈等方法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拒绝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执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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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被保人在保障期限内发生意外、疾病、伤残、死亡等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人或其受益人给付合同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可以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其中健康保险又包含重疾险和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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